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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中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

2016-04-01 郭敏 王晓强 榆林中院


     为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,4月1日起,榆林中院将在全市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,全力打击抗拒、规避、干预执行等行为。

    3月1日起,该院已在全市开展了“百日执行会战”专项活动,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,重点是涉民生案件。

     为进一步遏制抗拒执行、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,该院决定从4月1日起至9月30日,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,全力促进案件执行。届时将采取罚款、拘留、限制出境、限制高消费、发布失信名单、录入征信系统、锁定商事登记信息等强制执行措施,并与检察、公安机关相互协作,明确职责分工,对涉嫌拒执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,公、检、法合力打击一批拒执犯罪,确保及时打击拒执犯罪,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。

    专项活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严重情节,坚决依法追究“拒执”刑事责任:

     (一)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二)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三)协助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四)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义务人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五)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

     (六)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七)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(八)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或者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
     (九)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
    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,也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、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,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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